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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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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范学院:普通本科 高校类型:师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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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范学院2023年专升本招生简章

宁德师范学院 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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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招委会、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宁德师范学院(国标代码: 10398)

(二)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三)办学类型: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四)学校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招生专业和计划

2023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四条我校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五条录取规则

(一)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

(二)学校严格按《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3] 9号)等文件规定的录取原则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三)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59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等文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在中等职业学校、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 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我校护理学专升本专业的学制为两年,专科专业为非护理、助产专业的考生,可能无法申请护士执业注册,请谨慎报考。

第六条收费标准

(一)学费标准按闽价费[2014] 183号及闽价费[2018] 190号、 192号文件标准执行。一般本科专业4800元/人学年;重点学科类(生物、数学)本科专业5200元/人学年;医学类本科专业6000元/人●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8400元/人●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按宁价费[2018] 140号、闽价费[2012] 567号及闽发改价格函[2022]381号文件标准执行。住宿费:六人间970元/人●学年(其中学生公寓9号楼六人间570元/人学年),四人间1300元/人学年。上述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退费办法

退费标准按闽价[2005] 费435号和闽价费[2012] 567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学历证书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宁德师范学院;符合宁德师范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内容按照国家规定填写,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实际时间填写。

第九条资助政策

学校建立了“奖、助、贷补、减”及绿色通道等多位一体的资助体系。设立的奖学金项目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类专业奖学金。学校为困难学生开辟入学绿色通道,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等多种途径满足学习、生活需要。应征入伍、直招士官学生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退役士兵、退役复学学生还将享受学费资助政策。特困毕业生可申请毕业生就业补助金。同时针对大-新生开展特困新生百人帮扶计划, 即”八个一工程”。

第十条招生纪律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认真执行教育部及省招委会有关规定,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对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招生监督电话:宁德师范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0593-2953623。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与复查

(一)录取的普通考生和脱贫户家庭考生持招生院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录取的退役大学生兵考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并按《入学须知》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不能如期毕业的普通考生、脱贫户家庭考生和退役大学生兵考生取消专升本录取资格。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进行档案材料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对于前置学历不符合规定或审查发现考生相关信息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二)专升本录取的学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期间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二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http://www.ndnu.edu.cn/

招生办网址: http://zsb.ndn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 0593-2955125

通讯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学院路1号邮政编码:352100

第十三条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调整而需要变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新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宁德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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