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一条具体招生专业和计划数以福建省教育厅批准或者福建省考试院汇总公布为准。
第二条学费、住宿费标准
(一)普通本科专业:4800元/生·学年;
(二)重点学科本科专业:5200元/生·学年;
(三)住宿费标准:学生公寓住宿费按970元/生·学年(6人间)或1300元/生·学年(4人间)收取;
(四)学费标准按闽价费〔2014〕183号文件执行,住宿费标准分别按闽价费〔2007〕466号、闽价费〔2012〕299号、闽价费〔2013〕189号、闽价费〔2014〕15号、闽价费〔2014〕380号等文件执行,如有调整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核定标准执行。涉及退费问题按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处理。
第三条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须合格。
第四条专业培养对外语要求:我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条各招生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章录取原则
第六条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助、贷、补、减及勤工助学基本制度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课业成绩、综合表现等可申请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各类奖学金。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上级文件精神,可在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条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缓交等多元化的资助体系,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其 他
第十一条录取的新生持福建江夏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超过两周以上者,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