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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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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学院:民办学校 高校类型:理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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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学院2022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厦门工学院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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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2022年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厦门工学院。

第三条学校代码:13115。

第四条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招生层次:本科。

第二章 学校简况

第六条厦门工学院是2009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普通本科高校,2019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第七条学校秉承“立德树人,以文化人”的教育理念,以“百年树人,百年名校”为办学愿景,恪守“明志、博学、修身、力行”的校训精神,践行现代大学理念,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学校以“博雅教育、知识(专业)教育、能力培养”三位一体为人才培养方向。学校围绕创建“百年名校”的目标,构建了“文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6大学科门类,现有38个本科专业,在校生10000多人。

第八条厦门工学院位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文教区孙坂南路1251号,邮编:361021。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厦门工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长、副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厦门工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本年度专升本招生计划,编制分类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面向社会公布。具体分类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 招生要求

第十二条外语语种要求: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招生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十三条男女比例:不作要求。

第十四条体检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招生专业与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厦门工学院2022年专升本招生专业有:机械工程、物联网工程、软件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传播学、广告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2022级新生学费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有关规定执行,各专业的收费标准为:

1.机械工程专业每人每学年25000元;

2.物联网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传播学、广告学、市场营销以上5个专业,每人每学年28000元;

3.国际经济与贸易、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以上4个专业,每人每学年31000元;

4.软件工程、财务管理以上2个专业,每人每学年33000元。

第十九条厦门工学院住宿费标准为:学生公寓6人/间,按每人每学年3000元收取(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

第二十条上述费用如有调整,按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退费办法按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学生认真学习、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了“李德文奖学金”、“厦门工学院奖学金”、“马各木子奖学金”,每学年向品学兼优的学生颁发。同时设有“李德文助困金”、“林智渊、陈彩云助学金”、“厦门警备区专项助困金”,每学年向困难学生发放。

第二十二条厦门工学院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教办财〔2007〕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设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并支持学生勤工助学,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文凭发放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厦门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按照教育部教学[2002]15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要求,毕业证书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由厦门工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招生工作在厦门工学院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开展,考生可向厦门工学院招生监察组提出申诉,申诉电话:0592-6363202。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中与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厦门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咨询方式: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厦门工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61021)

联系电话:0592-6667579,6667578

传真:0592-6667579电子信箱:zsb@xit.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xit.edu.cn

第二十九条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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