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招委会、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厦门理工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福建省A类一流应用型建设高校、省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培育项目建设高校。学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理工路600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管理,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四条招生处作为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五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督查组,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条学校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严格落实教育部规定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下达的专升本考试招生计划,编制分类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面向社会公布。其中“脱贫户家庭考生”“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获奖考生”计划单列,具体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四章招生要求
第八条学校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九条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25〕1号)规定执行。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招生要求的进档考生进行专业录取,对不符合专业招生要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十二条收费标准
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入学注册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杂费,收费标准(人民币,每生/学年)如下:
(一)软件工程专业学费:16000元;
(二)住宿费:970元(6人间)。
以上收费标准根据福建省闽价费[2013]176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学费和住宿费清退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处理。
第十四条奖、助学金设置
(一)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励金及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完善困难学生帮扶机制。延伸“绿色通道”,搭建“绿色长廊”,即学校拨出专款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到校报到所用路费和学期初的基本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家庭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可于入学后到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还提供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就业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
第七章新生入学及培养管理
第十五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籍管理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经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录取到我校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不得转专业或转学,学制为两年。
第十八条学校为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厦门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厦门理工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制作规范按照《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xmu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xmut.edu.cn
咨询电话:0592-6291678
传 真:0592-6291618
电子邮箱:zs@xmut.edu.cn
监督电话:0592-6291998
第二十条学校没有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学校的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