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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学院2024年专升本招生章程

阳光学院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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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阳光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及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简况

第二条 阳光学院依托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州大学举办,前身为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国标代码13468,创建于2001年,2015年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现学校全称为阳光学院,是福建省一流应用型建设培育高校和硕士学位授予培育单位。目前,阳光学院已发展成为一所涵盖理、工、经、管、文、法、艺、教育等学科,在校全日制学生近20000余人的多科性大学。其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电子商务等3个专业获批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电子信息和国际商务获批福建省一流应用型高校重点建设学科。学校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实行“百博工程”计划,聘任全军优秀博导、少将级专家、教育部教指委委员、福建省高层次A类人才等30余位国家级人才担任学校教学科研骨干;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央企高管、业界精英等实战型人才300余人打造应用型师资队。学校现有专任教师700余人,硕士、博士教师占比达75%。学校为学生提供考研升学、考公考编、就业创业等“多赛道”个性化选择,汇聚校内外资源,为学生配备导师组,实施“千企计划”,建立1000家共享企业库,助力学子高质量就业升学。办学23年以来,学校已培养40000余名优秀校友,其中涌现出包括:华中科技大学85后的博士生导师、360首席安全官、高校骨干教师、进入上市辅导期的公司创始人等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专升本学制为两年,办学类型为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设有两个办学校区,其中,福州马尾校区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登龙路99号;福州新区滨海校区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金滨路999号。

第四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2024级专升本各专业新生入驻福州马尾校区。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83969074。

第四章招生专业、计划及要求

第八条 2024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九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和专业技能复测,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的学费与住宿费标准以及学费、住宿费退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件要求执行。各专业的学费收费标准为:

1.会计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市场营销、行政管理、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土木工程、通信工程、网络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学前教育、商务英语、广告学专业,每学年学费为31000元人民币;

2.人工智能、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机器人工程、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广播电视编导、美术学、音乐学专业,每学年学费为34000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阳光学院住宿费标准为:

1.六期电梯宿舍六人间(上床下桌):2600 元/生·年

2.其他宿舍(除六期电梯宿舍)

四人间(上床下桌):2400 元/生·年

六人间(上床下桌):2160 元/生·年

第十六条 学费、住宿费等如有调整,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文凭发放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成绩合格者由阳光学院按照教育部教学〔2002〕15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要求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并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阳光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奖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阳光学院学生奖学金”“阳光学院创业基金”。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有关生源省份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本章程中与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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